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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信访问题排查调处制度(试行)
时间: 2011-12-08        

 

兰州市信访问题排查调处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早化解各类信访矛盾纠纷,减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三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并建立信访、司法、民调、综治“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及时化解信访矛盾纠纷。

第四条          信访问题的排查调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坚持做到“早排查、早调处、早解决”和“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信访问题的排查。

(一)        排查范围:

⒈ 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已经发生的进京赴省来市上访问题;

⒉ 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已经受理正在办理过程中或已处理终结但信访人不服,可能越级上访的问题;

⒊ 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众上访尤其是越级上访的问题;

⒋ 其他需要排查的问题。

(二)排查方式:

⒈ 每月一次定期排查。各单位每月月底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已经发生和可能引发越级上访的矛盾纠纷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⒉ 重点时期随时排查。包括重大节会、敏感时期和重大政策出台前等。

⒊ 其他排查。如根据信访工作需要进行的共性问题的联合排查,信访突出问题的专项排查等。

(三)排查要求:

⒈ 排查时,既要突出本级本部门本系统的矛盾纠纷,也要坚持“属地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存在的矛盾和纠纷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

⒉ 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要认真梳理,建立台帐,制定预案,挂牌督办,做到信访隐患底数清、情况明。

第六条  排查情况的报告:

(一)全市实行信访问题排查每月零报告制度。县区信访局、市直部门每月28日前将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情况报市信访局。

(二)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后,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在事发4小时内报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信访局,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主要有:

30人以上的集体访,且发生上访群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长期滞留缠访,拦截车辆,阻塞交通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10人以上有可能来市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的;

⒊ 反映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或上访人员有跨辖区进行串联倾向的;

⒋ 本地发生的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

⒌ 携带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制造事端和自杀的;

⒍ 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问题的调处。

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按照“预防为主、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提前介入,全力化解。通过领导包案、工作组督办等形式,把责任逐一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切实做到“三个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特别是对存在群体性上访事件潜在诱因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成立工作组,进驻现场开展工作,限期解决问题。

第九条  有关单位排查调处不力,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对信访信息迟报、漏报或隐情不报,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对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按《信访条例》和《甘肃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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